編輯同志: 我5年前經人介紹與鄰村馮某相識戀愛,當年舉行婚禮,次年生一女兒;槎Y前,我知道結婚一定要登記,但去民政部門那天,主管登記的同志因緊急公務到市里開會去了,故沒辦成(登記)。嗣后一直因農活纏身,加之又成了孩子的母親,隨著家務和照料孩子等瑣事增多,就沒把登記的事放在心上。元月13日,丈夫突然提出要與我分手,孩子由他撫養,他不讓我出撫養費。我同意分手,但提出他應當給予我一定精神撫慰金,否則法庭上見。他不同意,任我去“告”。難道他白白浪費我5年青春,不應該給我一點點經濟上的補償和精神安慰嗎? 讀者: 紅鶴 紅鶴同志: 編輯部轉來你的信,閱后對你的遭遇深表同情。首先應該明白告訴你,馮某不能給予你一定精神撫慰金,如果你堅持起訴,人民法院一定會駁回你訴請!痘橐龅怯浌芾項l例》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可見,“登記”是“結婚”的法定程序,只要進行登記,無論是否舉行“婚禮”,其婚姻關系都是有效的,一律受法律保護。 但現實生活中,確有一少部分人只注重感情,而忽略“登記”這一法定程序,或者像你一樣,本想去登記,因其他原因沒登記,新《婚姻法》第8條“……未辦理結婚登記,該當補辦登記”對此有專門規定。沒有配偶又達到法定22歲、女20歲結婚年齡的公民從舉行婚禮到發生糾紛,一直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糾紛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明確規定:“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蹦闩c馮某雖按民俗舉行了婚禮,但沒登記就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不能算合法夫妻。 你認為與馮某在一起已生活5年了,又生一女兒,現在分手,浪費了你青春的說法,從表面現象看,似乎有點道理,馮某應當給你一定精神撫慰金,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基本原則:“有過錯,過錯方賠償對方一定精神撫慰金;無過錯,則不賠!薄痘橐龇ā返46條也明確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痘橐龇ā泛妥罡呷嗣穹ㄔ喊l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都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雙方的關系必須是“合法夫妻關系”。你與馮某沒登記,是自愿“非法同居”,是道德規范調整范圍,不適用上述規定。況且雙方都有一定過錯,且過錯責任對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律除不承認你與馮某夫妻關系外,對道德規范調處的糾紛,也不適用精神賠償,主要是經濟賠償。當且僅當用法律規范或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競合來調處糾紛時,才適用精神撫慰賠償的方法。你就此起訴,人民法院一定會駁回你的訴請。如果你和馮某都同意和好,你們可以到當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如果如好無望,你應當振作起來,因為你還年輕,人生的道路還很長,只要自強不息,一定會有真正的“白馬王子”闖入你的生活,與你終生相敬如賓。
來信解答,河南內鄉法院:程相鵬 江海洋 ;本報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鄔宏威;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銀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