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長沙6月18日電 被稱為“湘西第一貪”的湖南省吉首市國土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楊祥云等特大貪污案塵埃落定。
受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6月16日向各被告人送達了二審裁定書,宣告本案終審裁定結果——駁回上訴人楊祥云、劉清芳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以貪污罪判處楊祥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案犯劉清芳、劉國瑞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據《三湘都市報》報道,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和一審法院的判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認定,楊祥云在擔任吉首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劉國瑞(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經理)、劉清芳(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楊祥云的妻子)等人,采取超標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方式,將應繳的國有資產5756000元土地出讓金變成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萬溶江分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產。
其后,楊祥云又與劉國瑞、劉清芳相互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采取隱瞞凈資產(隱瞞公司資產10235081.99元)、夸大債務等方式,用19萬元低價買斷了萬溶江分公司所有權,并注銷了萬溶江分公司,成立了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民營企業),劉清芳任董事長,劉國瑞任經理,由楊祥云實際控制,從而實現了鯨吞公司巨額財產的目的。
此外,楊祥云在擔任吉首市乾州新區指揮部拆遷部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賣乾州新區指揮部已征用土地,將售地款4721550元變為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的財產。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楊祥云系主犯,貪污1495.6萬余元;劉清芳、劉國瑞系從犯,貪污數額均為1023.5萬余元。二審法院據此作出終審裁定。
根據群眾舉報,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初對楊祥云等人涉嫌犯罪行為進行了初查,同年8月正式立案偵查,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訴。2006年5月23日至25日,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于同年8月3日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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