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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違規保險理賠案牽出鹽城新城店欺詐銷售
發表于2014-1-4 [轉發給好友]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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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鹽城新城別克4S店欺詐銷售詳情及證據:我于2011年12月2日在濱海佳運汽車城購買別克凱越黑色汽車一輛,銷售商在銷售過程中和我講在運輸過程中與商品運輸車后側刮傷致左側車門及大燈被換過,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以8.9萬元成交,并且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并且要求交納300元的手續費,于9日由經銷商佳運公司安排工作人員全程代辦上牌及交稅手續。開發票單位的為鹽城新城別克4S店,至今還沒有把購車人的應該擁有的發票給我。 在2013年10月24我在濱海人保財險營業廳,購買強制險時,保險業務員說:“你的保費上漲,你于2011年8月1日14:50:32在江蘇射陽經濟開發區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錢伯達(佳運公司工作人員)。于2012年7月3日14:50:32報案,報案人:袁樹偉(人保財險理賠員)。并且于7月4日14:43:23理賠結束。傷者(張萬祥)獲得21491.38元的人身傷害賠償”。我要求調取并且打印上述信息,被拒絕。多次向95518投訴,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復。 強制險購買結束后,我到家找出當時的銷售合同及保養手冊,居然發現保養手冊上車主是孫寶華,購車時間是2011年8月1日。 于是我向上海別克總公司投訴,在無回復的情況 下,我于2013年11月17日下午找到鹽城新城別克4S店討要說法,一位銷售經理接待我說:“1.這輛車銷售的時候他還不在新城4S店,你去找下面的代理商協商解決。2.因為佳運公司和我們的合作關系,他在外面提車也可以到我們這開具發票。3.車子不是你本人在我們4S店提取的,我們不與接待!碑斘以儐枺骸盀槭裁幢pB手冊上的內容和我購車發票上的不符?”這位女銷售經理的回答居然是:“保養手冊誰都可以填寫!痹谖液瓦@位女銷售經理對話不到5分鐘的時間,濱海佳運公司的工作人員出現在我們面前,說:“跟我回去,到我們公司協商解決和4S店沒關系,肯定給你滿意的答復,如果不滿意你再來4S店”?墒堑浇裉煊忠呀10幾天了,還是沒有得到答復,4S店和佳運公司在相互推委踢“皮球”。 江蘇教育臺的記者于11月25日26日,和我一起到鹽城新城別克4S店采訪,并且在鹽城新城別克4S店的接待室進行協商解決,由4S店的耿總,經銷商佳運公司的楊總等人員參加,得到的賠償只是幾百元的賠償。經銷商佳運公司在調解時承認,我所購買的車輛為事故車,調解全程由江蘇教育臺的記者攝像記錄。 鹽城新城別克4S店欺詐銷售證據: 1.銷售發票和保養手冊圖片1. 圖片2 2.保險公司官網下載打印的出險記錄及傷者等賠償信息. 3.濱海佳運公司汽車銷售合同 二.中國人保財險違規理賠的詳情及證據: 在江蘇教育臺的記者陪同下,到中國人保財險鹽城分公司,尋求合理解釋被拒絕的同時也拒絕采訪。我要求復印相關書面材料,還被強迫寫下申請書,并且在申請書中注明不得進行網絡炒作,不得侵犯中國人保財險鹽城分公司及傷者的利益等霸王條款。 證據1.人保財險鹽城分公司填寫虛假信息,此車真實出事故時間為:2011年8月1日12:27:56(注:有射陽縣公安局110接處警登記單為證及射陽縣人民法院2012射民初字第0316號的民事判決書),而在保險公司的官網上顯示的信息時間為:2011年8月1日14:50:32。因為強制險的購買時間為:2011年8月1日12:08分,保單生效時間為:2011年8月1日13時----2012年8月1日13時。。 2.人保財險伙同經銷商為騙取此車理賠保險,由保險公司業務員袁樹偉于事故發生近1年時即:2012年7月3日14:50:32向人保財險鹽城分公司報案。事故發生時間和相隔近一年后的報案時間居然相同的。是巧合還是作假,期待相關部門調查公布真相。 3.保險公司的規定為在出險48小時內報案才視為有效報案,而此件車險事故的報案時間為近一年后。 以上所說全部屬實,有圖片和視頻資料,如有虛假本人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F求助貴平臺,為我們老百姓維權,為弱勢群體討要說法。發件人:白水加冰353220279@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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