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周向勇等涉嫌濫用職權情況反映
發表于2010-6-28 [轉發給好友]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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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周向勇、馮康啟、張春城、陳道明、謝玉玲,涉嫌濫用職權、搶劫犯罪的 情況反映 反映人:徐上疇、王孝云、王阿義、顏統賓、包權第、包碎錢、包中華,浙江省瑞安市錦湖街道辦事處天河村村民,電話:13705875688,13967791365 被反映人:周向勇,男,浙江瑞安市錦湖街道辦事處主任,住址:瑞安市錦湖路158號,聯電13506651818 被反映人:馮康啟,男,錦湖街道辦事處副主任,住址同上,聯系電話:13806840511 被反映人:張春城,男,中共浙江省瑞安市錦湖街道黨委書記,住址同上,聯系電話:13806843288 被反映人:陳道明,男,錦湖街道黨委副書記,住址同上,聯系電話:13906877685 被反映人:謝玉玲,女,錦湖街道辦事處駐天河村干部,住址同上,聯系電話:13958836099 反映內容: 1、依法追究周向勇、馮康啟、張春城、陳道明、謝玉玲涉嫌濫用職權、搶劫的刑事責任; 2、責令周向勇、馮康啟、張春城、陳道明、謝玉玲賠償反映人的各項損失350萬元。 事實與理由: 反映人系瑞安市錦湖街道天河村(以下簡稱天河村)村民,2009年初,瑞楓公路瑞安至湖嶺段進行改建,反映人的房屋屬于拆遷范圍。根據瑞安市政府瑞政發(2004)23號《關于印發瑞楓公路瑞安至湖嶺段改建工程征地拆遷政策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第6條第1、3項的規定,錦湖街道辦事處負有瑞楓公路征地拆遷工作職責,五位被反映人中,周向勇、張春城是直接領導,其他三人馮康啟、陳道明、謝玉玲是直接責任人。按照上述通知規定,拆遷補償是貨幣補償、房屋安置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然而,錦湖街道辦事處根本就沒有給反映人劃定安置用房的位置,甚至連安置用地至今也沒有解決(見證據1,征地聽證)。房屋重置成新價格是辦事處違反拆遷規定,自己單方于2006年評估的(見證據2、房屋評估報告)。由于補償價格極低,且根本沒有補償到位。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被诖,反映人拒絕交地。 2009年3月17日,五位被反映人在沒有與反映人達成任何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即組織數百名不明身份的人員將反映人的房屋強行進行拆除,并搶走反映人取證用的照相機、攝像機,至今沒有歸還(見證據3、現場照片)。五位被反映人的行為給反映人造成超過350萬元巨大的經濟損失。 反映人提法提起行政訴訟,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錦湖街道辦事處拆遷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判處辦事處賠償反映人近百萬元的損失(見證據4、一審判決書),辦事處認為自己的行為違法,沒有提起上訴。反映人認為賠償數額較低,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維持了原判,繼續認定辦事處非法拆遷(見證據5、二審判決書)。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其玩忽職守罪;诖,反映人強烈要求將五位被反映人移送至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犯罪侵權局立案偵查,并將其開除公職。另外,還要追究其涉嫌搶劫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其賠償反映人的所有經濟損失。 反映人: 徐上疇、王孝云、王阿義、顏統賓、包權第、包碎錢、包中 呈: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瀆職犯罪侵權局、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犯罪侵權局、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犯罪侵權局、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犯罪侵權局,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溫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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