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究竟應該先打在哪里?
發表于2009-11-22 [轉發給好友]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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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于明星侯耀華、趙忠祥代言虛假廣告的書記事件引起了公眾一片譴責,不管侯耀華的嘴多么硬,趙忠祥的嘴多么滑,七色畫面在那里明擺著,想一推六二五把責任都推到別人身上看來是不行的。好漢做事好漢當,把發的不義之財繳出來就是了,沒有什么可詭辯的。 不過我倒感到這也對明星們有點不公,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上面有審查單位,后面有播出單位,明星不過就是個搖旗吶喊的角色,怎么出了問題僅讓明星負?媒體還振振有詞地大批明星一把。這就像產品是妓女,廣告審查部門是老板,電視臺是老鴇,明星是不過是那些拉客的皮條商,怎么最后妓女沒有事,老板沒有事,老鴇沒有事,而偏偏抓住皮條商大打呢? 虛假廣告的確是社會一大公害。某些明星不負責任的充當皮條商,對虛假廣告的泛濫成災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應當嚴懲。但是,在完全贊稱嚴厲追究虛假代言明星的責任的同時,我們也不應該忘記,明星的影響力再大,廣告審核單位不通過審核能播出嗎?我們《廣告法》明文規定,播出廣告的產品必須由廣告代理單位經過工商行政部門的批準方可刊出或播出。顯然,未經廣告審查部門批播出刊出的廣告都屬于非法廣告。而媒體作為廣告刊登播出的單位,凡刊登播出廣告,必須是業經廣告審核部門批準的廣告,如果擅自播出未經工商廣告審核部門審核批準的廣告即為違法廣告,應該處以2倍到6倍的罰金,并沒收廣告所得。 然而事實又是如何呢?我們看到的大多數結果是明星吐出廣告費所得,但很少有媒體受到處罰,尤其是電視臺,更少見到那一家被工商行政部門罰沒,更不要說罰他個傾家蕩產了。這是不是因為媒體掌握著話語權,就手下留情、網開一面?我真不明白,我們的某些媒體在批評明星們代言虛假廣告時怎么能開得了口! 其實客觀地講,在虛假廣告的泛濫中,媒體起到的壞作用要比明星大得多。我們之所以每天幾乎都能看到那些污七八糟的廣告,媒體起著最大的作用。他們所負的責任應該比明星們大得多。這種只處罰皮條商的做法其實是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是十足的保護奸商,放縱無良! 因此我認為,要清楚虛假廣告,懲處的先后次序應該是:第一,廣告審查部門,看他們在其中收取了廠家商家多少黑心錢,該法辦的就法辦,該清除的就清除;第二是媒體,尤其是電視臺,罰他個傾家蕩產;第三,廣告代言人,不但要吐出非法所得,還要重罰;第四,產品制造廠家或商家,堅決予以取締。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遏制虛假廣告的泛濫,才算是抓住了牛鼻子。 是該治治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了,不過最應該治理的還是工商廣告審核部門、發布虛假廣告的媒體。不如此,即使罰處所有代言廣告的明星,虛假廣告還會泛濫不止——因為它們有滋生繁衍的肥沃土地。(來源新華網——子晉山右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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