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浙江近日出臺規定,交通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該規定引起廣泛質疑。浙江省高院日前回應稱,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保護現場,報案及等候交通警察到來,均是法律設定的義務。而不履行義務逃逸,則要加重刑罰。 日前,浙江省高院出臺《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引發關注,不少人拍手叫好,但網友和專家對部分內容提出質疑。 昨日,記者專訪《意見》起草人、浙江省高院第三刑事庭庭長丁衛強。他對相關質疑給予正面回應。 《意見》屬業務指導文件 記者: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交通部管理干部學院政法教學部主任張柱庭教授認為,按照我國法律,省高院沒有法律解釋權,浙江省高院也就無權出臺這種規定在全省交通肇事案中執行。 “即使是內部指導意見,也不應當向社會發布,從而對公眾產生誤導!睆堉ソ淌谡J為浙江省高院出臺的這項規定不具法律效力。 您怎么看待他這種觀點? 丁衛強: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審判監督、業務指導的任務。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有總結審判經驗的職能。我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這一意見,從性質上看,屬于業務指導文件,是一項司法政策,并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釋,主要是通過它對下級法院起到業務指導作用,規范交通肇事犯罪的審判尺度。這也是能動司法的體現。 既然是指導下級法院的意見,就得讓律師、讓老百姓也知道,有必要向社會公開,防止暗箱操作。這是符合人民法院實行“陽光司法”的要求的。 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辦事 記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鄔明安教授認為,浙江省高院的上述意見屬于適用于本地區的內部司法規范,不能與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相背離。 您怎么看待這種質疑?您認為,《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是否有與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相違背的地方? 丁衛強:我們是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辦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執法的依據,制定規范性文件不能與之相違背。本意見嚴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制定。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釋都無法窮盡“法律問題”。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官、法院有權嚴格按照法律精神,對相關問題作出釋詮,以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其實,我們法官每天都在“解釋法律”。 一般交通肇事后報警是義務 記者:在《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不認定一般交通肇事后報警為自首,主要依據什么? 丁衛強:應該說,這個問題有不同認識是正常的,我省法院以前做法也不一。先前少數十分惡劣的交通肇事案,比如醉酒后致死二人,屬“情節特別惡劣”,依法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打電話報警了,有的法院就認定自首,從而減輕處罰判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形式上符合了適用緩刑的條件,又適用了緩刑。緩刑是不關押的。緩刑適用過多過濫,刑罰的教育、震懾作用就降低了。所以有的人認為賠了錢就可判處緩刑,群眾認為就不需“坐牢”了,是“以錢抵刑”、“以錢買刑”。許多開車人也就容易忘乎所以,以為賠點錢就行了,起不到刑罰應有的作用。針對這種情況,高院有責任更有必要在浙江省范圍內作出統一規定,供全省法院執行。 我們認為,一個犯罪行為完成后,犯罪分子一般有兩種表現,一種是逃避法律追究,一種是主動報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接受法律追究(自首)。在交通肇事犯罪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看來,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護現場,報案及等候交通警察到來,均是法律設定的義務。既然是義務,其就應該履行,履行之后,當然談不上獎勵的問題。而不履行義務逃逸,則要加重刑罰。因而我們認為再把交通肇事后報案并接受法律追究(自首)作為一種法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顯然是一種重復評價,違背了刑法設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我們可以理解成這是刑法分則對交通肇事罪刑罰的特別設定,并不違反總則的規定。 逃逸后再自首判刑加重 記者:有網友認為,報警不認定自首,那還是逃了后再自首合算。是否真是這樣? 丁衛強:這是對法律和我們的意見的誤讀。報警是義務,報了警,如果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賠償好,一般都可適用緩刑,不要坐牢。逃逸了,你再去自首,前提是“罪加一等”,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還規定不能判緩刑。如果逃逸后致人死亡,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孰重孰輕?明眼人一看就明白。 所以我奉勸朋友們,出了事故一定要正確面對,趕快報警,千萬別逃跑,逃跑了就是自首了也判不了緩刑,可能還將被判重刑。 新聞回顧:浙江規定交通肇事后報警不能認定為自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近日公布《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后報警不能認定為自首。 (來源:浙江在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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