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豈能一人獨占?
發表于2008-1-4 [轉發給好友] [我要評論]
來源: 點擊次數:19850 |
|
|
[核心提示]丈夫出門打工發生事故死亡,礦上賠償10萬元。為了獨占這筆賠償金,媳婦被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最終被法院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處以刑罰。 [新聞故事] 出事故賠償十萬 為保管簽訂協議 在河南內鄉的一個小山村里,一對新人在親戚朋友的祝福聲中歡天喜地被涌進了洞房,丈夫叫孫磊,妻子叫楊麗。公公婆婆笑得合不攏嘴,孫家唯一的兒子終于結婚了,也了卻老人們一件心頭大事;楹蟮姆蚱薅鞫鲪蹛,對公公婆婆也算孝敬。第二年孫子呱呱墜地,給這個農家增添了無限歡樂。家里雖然收入不高,但小日子過得也算溫馨舒適。在大兒子五歲那年,第二個兒子也出生了,由于人口的增多,家庭經濟倍感拮據,為了補貼家用,孫磊決定出門打工。 此時,在外地某煤礦打工的劉山回來后,到孫磊家玩。孫磊見劉山出手闊綽,心想他在礦上打工一定掙了不少錢。便央求劉山介紹自己到礦上打工。劉山滿口答應,于是孫磊便也到了煤礦上。煤礦工資較高,孫磊卻舍不得花,每月將工資如數寄給家中的妻子。楊麗看到丈夫打工能掙錢,便也撇下兩個兒子,到煤礦打雜。 誰知天有不測風云,2004年10月份,煤礦出了事故,上班后的孫磊再也沒有回來。楊麗聽到消息后,如雷轟頂,立即趕到礦上,但她看到的卻是丈夫冰冷的尸體。她撫摸著丈夫的尸體欲哭無淚,只是干嚎。是!象這樣的悲劇無論發生在誰的身上,都是無法承受的。為了補償損失,礦上給孫磊家屬賠償了10萬元,并自2004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給孫磊兩個兒子及父母親生活費共計1000元。 楊麗處理完丈夫的后事,便抱著丈夫的骨灰,帶著礦上賠償的10萬元現金回到家里。當天上午,在親戚、鄰居、朋友的幫助下安葬了丈夫的骨灰。下午,楊麗把丈夫生前所欠的款項一一還清后,便回到房屋的里間,把從礦上帶回的10萬元現金交給自己娘家的哥楊青,并讓他帶走保管。此事恰恰被婆婆的娘家哥哥劉欣看到了,劉欣拉著楊青堅決不讓他把錢帶走。為此雙方還發生了一場爭執,鄰居王坤看到這種情況出面勸解說:“錢帶走可以,但要出字據證明這筆款屬于倆個老人、倆個孩子及楊麗五人所有。除此外,任何人不能動用這錢款!睏铥惐硎就,便由村里的識字人起草了一份字據,內容為:礦上賠償的10萬元錢由楊麗委托哥哥楊青保管,屬于公公、婆婆、兩個孩子及楊麗所有,其他人無權使用這筆款。末尾由代管人、見證人簽名,并由當事人各持有一份,事情總算得以圓滿解決。 為維權公公告媳 拒執罪終被法判 2004年11月份,礦上如期將每月1000元生活費寄到楊麗家里,存折上的名字是公公孫崗。由于孫崗不識字,便把存折交給楊麗去取錢。起初孫崗并未在意,由于平時不用錢,也就沒有過問。隔了一段時間,孫崗犯病,沒錢治療。便找到楊麗準備要點錢治病,誰知楊麗竟說:“這些錢你不用惦記,這是我男人給我掙的,沒有你的份!睂O崗無奈,只好自己借錢治病。病治好后,又找到楊麗要了幾次,可每次都是空手而歸,萬般無奈的孫崗只好找到妻哥劉欣,在劉欣等人的主持下,于2005年11月份分家另過。當面說好礦上每月寄給孫崗夫婦的500元仍由楊麗領取,并按時交給孫崗夫婦,楊麗當時滿口答應。誰知,一晃三個月過去了,只見楊麗月月取錢,卻并不兌現當初的承諾,一直到2006年2月。 為了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孫崗只好委托他人到法院起訴。2006年7月27日,法院判決被告楊麗在5日內支付孫崗夫婦死亡賠償金35000元及撫恤金9600元。楊麗在判決書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孫崗遂于2006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內鄉縣人民法院依法向楊麗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楊麗態度惡劣,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拒不執行。法院依法于2006年11月15日,對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屆滿,楊麗仍分文支付。后經法院工作人員多方做工作,楊麗仍然是死豬不怕開水燙,拒絕履行。鑒于楊麗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情節嚴重,并在當地造成極壞影響,其行為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于2007年7月18日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后被依法逮捕,在公安司法機關的強力威懾下,楊麗態度有所好轉,并由其親屬于2007年8月3日履行了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全部義務。 2007年8月10日,內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麗視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與不顧,明知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而故意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被告人楊麗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后,已履行了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且在庭審當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楊麗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單處罰金50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說法一] 加大宣傳力度 弘揚傳統美德 魏建國(內鄉法院院長)近年來,隨著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的不斷增多,在打工過程中因車禍、工傷等意外事故而導致傷殘、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當這些人身傷害事故降臨的時候,必然給他們的家庭帶來巨大的悲痛,這樣的局面是誰也不愿意看到的。這時,同為受害人的家庭成員,本該相互安慰,渡過難關。但由于受經濟、文化、道德、人格及自身素質等方面條件的制約,總有一些不理智的家庭成員把目光死死地盯在死亡賠償金上。他們從肇事者那里獲得死亡賠償金后,不但不互相安慰,反而為死亡賠償金而爭執不休,這無異于給正在流血的傷口再撒上一把鹽。 由于此類案件的當事人都是死者的近親屬,相互之間不是血親就是姻親。如:公公、婆婆與兒媳之爭,岳父母與女婿之爭,還有弟兄姊妹之爭,而被告往往是掌握家庭經濟主動權、實際保管死亡賠償金的家庭成員,原告則多是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婦女。此類案件涉及的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大。這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和諧新農村必然帶來了不穩定社會因素。要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應著重考慮以下方面:一、要加大對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宣傳力度,大力弘揚尊老愛幼傳統美德,明確家庭成員之間的撫養、贍養、扶養、扶助義務,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遺腹子等家庭成員給予特殊保護;二、通過典型案例進行生動的普法教育,引導人們珍惜親情,珍愛生活,和睦相處。 [說法二] 判決必須履行 觀念尚待更新 何國盈(內鄉法院副院長)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必須被遵守,必須被執行,違法者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件審理完畢,那些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判,必須依法履行,其中有自行履行,和解履行和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是指被告在裁判確定的時間內未依法履行裁判所確定的義務,也未與原告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原告依法在一定的時效內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保護其合法的請求。法院的執行不是一帆風順的,常常遇到麻煩。為了保障執行能夠繼續進行法院就不得不采取一些強制措施。因為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是不會主動履行的,只有在強制措施面前,他們才會軟下來,履行或部分履行。但是也有一小部分被執行人,在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有能力履行但仍不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便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究其原因是法治意識的淡薄。民眾對法治,尤其是對法律的了解又少的可憐。對此,我們應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民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的意識!耙婪ㄖ螄币环矫媸菄覈栏竦膱绦蟹,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廣大的民眾能夠自覺的守法。這就需要廣大的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就現今中國的狀況而言,老百姓的文化程度相對較差,這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法律的實施。大多數的糾紛其實是由于當事人法律知識的缺乏造成的。因此,國家應該在提高民眾的文化素質的同時,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提高民眾的法治意識,培養自覺遵守法律的觀念,在民眾思想深處烙下遵紀守法光榮,違法亂紀可恥的印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大家庭,才能使依法治國深入人心。 [說法三] 楊麗的行為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罪 楊紅(內鄉法院政治處主任)拒不執行判決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雍腿嗣穹ㄔ号袥Q的權威性;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被執行人、擔保人和協助執行義務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而拒不執行。 本案中楊麗在一審判決書送達后,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并沒有上訴。在判決書生效后,也不主動履行,視判決書如同一張白紙。在申請執行人孫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執行人員三番五次找其做思想工作,被執行人楊麗卻以種種借口拒不執行,態度十分惡劣。在執行人員依法對其采取拘留強制措施后,仍不思悔改,抱定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態度,致使執行受阻,在當地造成極壞的影響。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顒,損害人民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其明知自己有能力執行而故意拒不執行的行為,完全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罪,因而法院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 (內鄉縣人民法院 劉偉利 馮云虎)
|
|
|
|
|
|
|